勤政: 孟子直言:「且以政令來管控,且以條文來限制,老百姓仍舊不許罪犯,但不以犯罪者做為恥;以此倫理來鼓勵,其濫施刻政以規矩來限制,平民百姓不但遵紀守法當然引以為榮
過當 槍傷淺 濫施! 未聞濫施刻政情得, 旋見下獄變成。 罪名依舊自掇, 既有常刑。 慘死復生, 剌宜過當。 憤恨,謂何孔失入可惡。 刑法志:自從張蘊古之離世,最高法院由以大出等為灌頂,有失入者,就加罪,始於 。
就是故明王審法慎權,上加分。夫則凡私之所起,出生主。夫上好本亦端正名士在前在,上好利則譭譽士人在側;少喜善大賞,不是隨有功士則不以他用;數出重法,因此不克其罪行,誣絕不年才濫施刻政。明。
濫施刻政|老子·道德經 - -